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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福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興 相 對 人 楊金發即楊金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 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 路○○號15樓之5寄發,該信函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及 存證信函暨退回信封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