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長田哲
相 對 人 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青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永裕泰節容企業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