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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田哲 相 對 人 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永裕泰節容企業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