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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婚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78號 原   告 葉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凱祥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請求離婚,係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