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遠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春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