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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遠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