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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小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周啟弘 被 上訴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被 上訴人 小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6日 本院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更字第1號小額訴訟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註:民事補充理由 狀誤載為抗告人)因為收到有問題的爛貨,一開始有向被上 訴人提出補正商品及請求排除及有問題商品發生侵害上訴人 的財務…等問題。被上訴人一直互推責任,於消費調解 時,被上訴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之 法務專員主導對抗上訴人,致訴訟時始列東森公司為當事人 ,且被上訴人太會推諉,不承認所代理之產品有問題。㈡上 訴人因收到商品後發現物有瑕疵,即依民法及消保法主張, 同時因其本身財產受到侵害,遂請求被上訴人必須立即排除 侵害,並請求被上訴人協助預防侵害,否則,上訴人將因被 上訴人之出售商品行為而發生持續擴大侵害損失云云。為此 提起上訴,並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1萬2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 訴人負擔。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指 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此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且 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參照)。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 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 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 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 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 理由提起上訴時(第6款未準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 實,上訴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 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則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 法院著有71年台上字第314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三、然查,上訴人前開上訴意旨,僅在表明兩造間確因購買「愛 思幻想無雙10.1吋通話平板電腦(4G/32GB)」之商品而發 生消費爭議云云,應係就原審證據取捨,以及認定事實之職 權行使,指摘不當,且上訴人於其民事補充理由狀及民事補 充理由狀㈡內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究有何處合於民事訴訟 法第468條或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之違背法令事實 ,更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究係違反何種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自難認上訴人對原審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揆諸上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查本件小額事件之第二審訴訟費 用額為裁判費1500元,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 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