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1號
原 告 百業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芳
被 告 聯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仁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462號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7月6日送達原告
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