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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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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峰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倢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503,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32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