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立禾空間設計有限
公司、立禾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暘溢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3,5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