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
㈠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4,101元,是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8,854,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㈡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所提聲明上訴狀,未具提出上訴理由,故應併依法補具上訴理由狀到院,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