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58號
原 告 鈺鼎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建埕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
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