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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聰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 度建字第16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103,43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