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泓泰開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恒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9 萬2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 萬82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 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 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