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偉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泓泰開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恒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9 萬250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2 萬82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
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
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