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微昌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峻瑋
訴訟代理人 張明輝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振村
訴訟代理人 嚴勝曦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工程
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時陳稱:「((提示
本院卷第159頁),對於左側注意事項第9點,有無意見?其
上
所載「足尺大樣」係何意?)沒有意見。足尺大樣是指何
意,待與原告確認後再表示意見。」、被告訴訟代理人則表
示「沒有意見。足尺大樣應該是表示要依據被證14的規格圖
,至少要足尺,如有減損時再由被告決定是否減價收購。」
等語,
嗣原告於110年2月25日提出之陳述意見狀關於「足尺
大樣」表示本件應
無涉及「足尺大樣」等語,與被告於110
年2月24日當庭
所稱足尺大樣應該是表示要依據被證14的規
格圖,至少要足尺,如有減損時再由被告決定是否減價收購
等語不符,而被告於110年3月5日言詞辯論時並未到庭,本
院認應讓被告就原告
上開陳述意見狀所載內容有表示意見機
會,因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