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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微昌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訴訟代理人 張明輝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複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振村 訴訟代理人 嚴勝曦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時陳稱:「((提示 本院卷第159頁),對於左側注意事項第9點,有無意見?其 上所載「足尺大樣」係何意?)沒有意見。足尺大樣是指何 意,待與原告確認後再表示意見。」、被告訴訟代理人則表 示「沒有意見。足尺大樣應該是表示要依據被證14的規格圖 ,至少要足尺,如有減損時再由被告決定是否減價收購。」 等語,嗣原告於110年2月25日提出之陳述意見狀關於「足尺 大樣」表示本件應無涉及「足尺大樣」等語,與被告於110 年2月24日當庭所稱足尺大樣應該是表示要依據被證14的規 格圖,至少要足尺,如有減損時再由被告決定是否減價收購 等語不符,而被告於110年3月5日言詞辯論時並未到庭,本 院認應讓被告就原告上開陳述意見狀所載內容有表示意見機 會,因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