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50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3,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