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中榮民總醫院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1,9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1,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