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
開鉅電腦輔助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因其未能具體說明其因排除被上訴人對著作權之侵害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