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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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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4號 原   告 駱禹靜 被   告 潤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政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4 萬9000元,且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4 月15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838 號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補繳裁判費1 萬1395 元,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09 年4 月20日送達至原告住所予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足額裁判費而未補正,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 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