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消字第6號
原 告 台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被 告 健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剛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原告主張受損害事證仍有疑義,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