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6號
原      告  台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律師
被      告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祺禾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被      告  健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剛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原告主張受損害事證仍有疑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