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健燁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4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