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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哲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寄生股份有限公司因109 年度簡字第4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70,1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