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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誠 被   告 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上列當事人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華將營造有限公司」及「西屯路3 段158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 「西屯路3段156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