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偉誠
被 告 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上列
當事人間
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華將營造有限公司」及「西屯路3
段158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
「西屯路3段156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
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