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妙真
訴訟代理人 盧怡達
被 告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張嘉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
為之判決,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倒數第5至6行、第3頁第4至5行、第5頁第17
至18行關於「超過579,116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記載,應更正為「超過
608,072元(579,116元含
營業稅5%)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