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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妙真 訴訟代理人 盧怡達 被   告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張嘉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 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倒數第5至6行、第3頁第4至5行、第5頁第17 至18行關於「超過579,1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記載,應更正為「超過 608,072元(579,116元含營業稅5%)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