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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璿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丹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簡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49元,依民 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