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璿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丹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簡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49元,依民
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
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