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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 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8 年 度中簡字第19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2,0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前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 9 年8 月24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131 號裁定駁回,於同年9 月15 日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