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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 被上訴人  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8 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亦有明 定,是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8 月24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131 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 之聲請,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5日確定,本院再於109 年 9 月21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655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 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則上訴 人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