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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 被上訴人  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應予廢棄 。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 聲請後,本院於109 年9 月21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並知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復於109 年10月12日以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 ,裁定駁回上訴,然上訴人已於109 年10月5 日如數繳納, 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則本院前揭駁回上訴之 裁定即有未當,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