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
被
上訴人 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榮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所為
駁回上訴之裁定應予廢棄
。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
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並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
聲請後,本院於109 年9 月21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並
諭知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復於109 年10月12日以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
,裁定駁回上訴,然上訴人已於109 年10月5 日如數繳納,
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
可稽,則本院
前揭駁回上訴之
裁定即有未當,
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