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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紀桂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 109年度中簡字第211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民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 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倘逾期未補正「上 訴聲明」部分,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提出上訴狀,僅聲明上訴 ,而漏未記載「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等依法應表明之 事項,致法院無從確認上訴範圍及審理,被上訴人亦無從行 使訴訟防禦權,本件上訴即有不合法之情事,認有命上訴人 補正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林金灶 附件: 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 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即「上訴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事項: 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 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 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 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 ;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 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 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 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 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