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陳春子
聲 請 人 蘇永祥
相 對 人 裕鑫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芹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85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8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
民國109年1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 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鈞院108 年度訴字第258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業經判決,聲請人不服判決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9年度建上字第46號審理,因民國109年1 月30日
期日之證人
詹雅玲陳述反覆,前後矛盾顯不足採,而筆錄為整理後文字
,未能呈現實際
開庭情況,為製作逐字稿,
爰聲請交付109
年1月30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除有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2、3項規定至明。又司法院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2
項規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
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
利益等,均屬之。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之原告,依其聲請意旨係為明瞭109年1
月30日開庭證人證述完整內容以供後續訴訟需要,
核與前開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
定:「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
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併請注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