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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春子 聲 請 人 蘇永祥 相 對 人 裕鑫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85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8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 民國109年1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 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8 年度訴字第258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業經判決,聲請人不服判決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9年度建上字第46號審理,因民國109年1 月30日期日之證人 詹雅玲陳述反覆,前後矛盾顯不足採,而筆錄為整理後文字 ,未能呈現實際開庭情況,為製作逐字稿,爰聲請交付109 年1月30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2、3項規定至明。又司法院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 項規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 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 利益等,均屬之。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之原告,依其聲請意旨係為明瞭109年1 月30日開庭證人證述完整內容以供後續訴訟需要,核與前開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 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 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併請注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