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劉育辰
相 對 人 楊淑晶
勞鏡誌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閨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進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進翰公司)
與相對人勞鏡誌間之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4958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所
查封之動產並
非相
對人勞鏡誌所有,因執行
異議事件業已另狀起訴在案,
本件
查封之財產一旦
拍賣,勢難
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
擔
保,請准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揆諸其立法意旨,
乃因強制執
行貴在迅捷,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擅自隨意停止執行
。是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
債務人若未提起前開所
列舉之
訴訟,法院即無由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
經查,相對人進翰公司執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105號
本票
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人勞鏡誌所有位
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建物內所有動產於
債
權範圍內全部
予以查封,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4958號強
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禁止處分查封動產命令在案
等情,業
經本院調閱該卷宗
查核屬實。然聲請人
迄未在本院對相對人
提起
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此
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表附卷
可稽,是聲請意旨謂其已因執行異
議事件另行具狀起訴,尚難採信。從而,本件核無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由本院裁定命停止執行之事由,聲請
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