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胡仁德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關 係 人 鄭弘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榮基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身分不存在 等事件(109 年度訴字第2320號),聲請人聲請選任榮基有限公 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弘國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320號確認董事身分不存在等 事件,為榮基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 指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而言,並包括事 實上之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最高法院50 年台抗字第18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榮基有限公司(下稱榮基公司)提起確認董 事身分不存在訴訟,依經濟部99年5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932 036890號函所示,榮基公司已於99年5 月11日申請解散登記 ,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惟聲請人否認擔任榮基公司之董 事及清算人,並稱相關文件關於聲請人之簽名及印文均非聲 請人所為,據此提起本件訴訟。依榮基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並無其他董事及股東,堪認聲請人對於榮基公司提起10 9 年度訴字第2320號確認董事身分不存在等事件,榮基公司 並無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聲請人以其對於榮基公司為訴訟 行為,因榮基公司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聲 請本院選任榮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無不合。聲請人聲請 由榮基公司實際負責人鄭弘國為榮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經本院函請鄭弘國就是否願任榮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於函 到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該函文已於109年8月1日送達鄭弘國 ,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訴字第2320號卷第57 、61頁),鄭弘國迄無表示反對意見。參以榮基公司前任負 責人鄭煜騰為鄭弘國之子,聲請人陳稱榮基公司實際負責人 為鄭弘國之情,應屬可信。爰依首揭規定,選任關係人鄭弘 國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320號確認董事身分不存在等事件 ,為榮基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