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破產管理人 施中川會計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破字第17號宣告破產事件卷內文書
。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破字第17號宣告
破產事件聲請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相對人
)之
債權人,現欲確認債務之
破產程序進度與相對人之財產
資料,
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
業據其提出
債權憑證、
本票影本各
1份附卷
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