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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破產管理人 施中川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破字第17號宣告破產事件卷內文書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破字第17號宣告 破產事件聲請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相對人 )之債權人,現欲確認債務之破產程序進度與相對人之財產 資料,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本票影本各 1份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