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芝柏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張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
幣2000元【
按:聲請人主張本件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300萬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