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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芝柏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 幣2000元【按: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300萬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