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永揚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月英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563號
債務不履行等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零八年度訴字第三五六三號債務不履行
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
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
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
民國104 年8 月7 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民國104 年度台
抗字第648 號裁定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563號債務不履行
事件於109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
人意旨
略以:因當天記憶模糊,需聲請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確認言詞辯論情形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前開事件之原
被告,為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
後6 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且本件並
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
之事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
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
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4 第2 項規定,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
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
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
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