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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永揚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英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563號債務不履行等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零八年度訴字第三五六三號債務不履行 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 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 民國104 年8 月7 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民國104 年度台 抗字第648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563號債務不履行 事件於109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 人意旨略以:因當天記憶模糊,需聲請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確認言詞辯論情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前開事件之原被告,為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 後6 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且本件並 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 之事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 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4 第2 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 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 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