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文發工程行即洪瑞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48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訴外人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
鈞院以106年度建字第131號達成和
解,和解成立內容貳載明:「
兩造就『龍井國中老舊校舍拆
除
暨校舍新建工程』之泥作工程,其餘如附件未結算之泥作
工程項目,兩造同意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
148號原告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龍井國中之判決確
定內容,依法院判決確定內容核定原告(即聲請人)泥作之
數量乘以兩造原始合約單價,原告並應開具含稅之足額統一
發票予被告,被告應於收到統一發票之隔月20日,以計算所
得金額給付原告。」等語,為評估計算已作工程項目之數量
與金額,聲請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
覽
上開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建
字第131號和解筆錄1份為佐,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
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