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恒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坤城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63號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明瞭原告於法庭上之敘述,以資答辯,並
維護權益,
爰聲請交付109年1月20日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63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之
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惟依民事訴訟法
第219條規定,法庭程序係專以筆錄證之,且訴訟程序中之
庭訊內容經法院於當日即作成筆錄,當事人於庭訊結束後本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內文書及庭訊
筆錄,是
難認聲請人就
本件請求之原因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必要已盡其釋明之義務,
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要件
並不相符。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
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