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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恒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63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原告於法庭上之敘述,以資答辯,並 維護權益,聲請交付109年1月20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63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之 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依民事訴訟法 第219條規定,法庭程序係專以筆錄證之,且訴訟程序中之 庭訊內容經法院於當日即作成筆錄,當事人於庭訊結束後本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內文書及庭訊 筆錄,是難認聲請人就本件請求之原因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必要已盡其釋明之義務,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要件 並不相符。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 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