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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意志力人生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何明儒 上2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宥任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周文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2人提出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意志力人生有限公司(下稱意志力公司)新台幣 (下同)123,823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聲明第2項記載,則係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何明儒7,291,2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等情。是 原告2人之起訴利益既屬可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各別計算, 方為適法。從而,原告意志力公司、何明儒等2人之訴訟標的金 額應分別核定為123,823元、7,291,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依序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原告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分別補 繳前述裁判費(以上請分2筆繳納,以利法院判別),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