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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沐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億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寶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寶公司)、金 樺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金樺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帝寶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5萬 1006元及利息,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帝寶公司返還原告附表一 所列編號1 至10之支票,而附表一編號1 至10之支票金額合計為 488 萬元,聲明第3 項則請求被告金樺公司給付原告49萬4258元 及利息,聲明第4 項請求被告金樺公司返還原告附表一所列編號 11至15之支票,而附表一編號11至15之支票金額合計為80萬5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633萬0264元(計算式:1015萬 1006元+488 萬元+49萬4258元+80萬5000元=1633萬02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