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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服務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正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毓禾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陳庭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服務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