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8,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