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有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武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0025 號),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 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
應繳
裁判費39,01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8,5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