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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有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0025 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 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39,01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8,5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