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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輝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68,854 元,應繳裁判費37,3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83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 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