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勝資大鋼鐵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品鋅(原名:劉淑娥)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3萬7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