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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勝資大鋼鐵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品鋅(原名:劉淑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3萬7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