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永全食品器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金葱
訴訟代理人 林聖芳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萊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5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