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永全食品器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葱 訴訟代理人 林聖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5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