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億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藍美文 被   告 之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錫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