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億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藍美文
被 告 臻之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錫志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