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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陳聰達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施淑娟       黃彩雲       李美蘭       卓品蓁       卓向謙       李貴美 被   告 有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 一、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為土地所有   權,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   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   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參照)。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   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   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   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原告雖就拆除地上建物、返還土地等提起訴訟。   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   為準,不併計地上物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7,600元【計算式:〔被告施淑娟占用臺中   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   ×108年1月公告現值為69,200元/平方公尺〕+〔被告黃彩   雲等人占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   (以實測為準)×108年1月公告現值為69,200元/平方公尺   〕=20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