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陳聰達
訴訟
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被 告 施淑娟
黃彩雲
李美蘭
卓品蓁
卓向謙
李貴美
被 告 有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
一、
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為
土地所有
權人,依
民法第767條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
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
當得利部分,依
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
年度第4次
民事庭決議
參照)。另按請求
拆屋還地之訴,係
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
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
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經查,原告雖就拆除地上建物、返還土地等提起訴訟。
惟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
為準,不併計
地上物之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7,600元【計算式:〔被告施淑娟占用臺中
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
×108年1月公告現值為69,200元/平方公尺〕+〔被告黃彩
雲等人占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
(以實測為準)×108年1月公告現值為69,200元/平方公尺
〕=20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