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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國喬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昱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 伍佰捌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82,8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