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吳吉田
被 告 吳典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000元(計算式:
原告請求土地面積30㎡公告土地現值9400元/㎡=28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並請提出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