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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吳吉田 被   告 吳典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000元(計算式: 原告請求土地面積30㎡公告土地現值9400元/㎡=28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並請提出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