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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爵馬建材有限公司 原   告 蘇詠祺 被   告 臺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昇 被   告 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祖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0157元,應徵收第1 審裁 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