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爵馬建材有限公司
原 告 蘇詠祺
被 告 臺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育昇
被 告 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祖輝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0157元,應徵收第1 審裁
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