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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逢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泳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良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