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逢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泳鋒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良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