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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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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工程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原告因履行工程合約事件,對被告基裕有限公司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